申請簽證

一、持下列國籍護照者可免簽證入境台灣 :

奧地利

保加利亞

澳大利亞

比利時

克羅埃西亞

捷克

賽普勒斯

加拿大

愛沙尼亞

法國

芬蘭

丹麥

希臘

冰島

匈牙利

德國

義大利

韓國

日本

愛爾蘭

列支敦斯登

盧森堡

立陶宛

拉脫維亞

馬爾他

荷蘭

摩納哥

馬來西亞

挪威

葡萄牙

波蘭

紐西蘭

新加坡

斯洛維尼亞

斯洛伐克

羅馬尼亞

瑞典

英國

瑞士

西班牙

梵蒂岡城國

美國

二、持有效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歐盟申根、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簽證 (包括永久居留證) 之印度、泰國、越南、菲律賓及印尼等5國旅客。

符合上揭條件,且未曾在臺受僱從事藍領外勞工作者,申請免簽證入國,須先經由網際網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為本案建置之「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登錄證照及個人基本資料,取得憑證後,方能據以辦理登機及證照查驗手續;入境查驗時未能出示指定國家有效簽證 (業經使用之單次簽證並非「有效」簽證) 或永久居留證者,將不予許可入國。

應備條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普通、公務及外交等正式護照均適用,不包含緊急、臨時、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但日本護照效期僅須在三個月以上,美國護照 (含美國緊急護照) 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2. 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 (美國國民除外) 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持美國緊急護照者為免簽證待遇適用對象。
  3. 回程機 (船) 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及有效簽證。其機 (船) 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 (航) 次之機 (船) 位。
  4. 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停留期限

停留期限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 (有關逾期罰則請按此處) 。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持中國籍護照者,以下為開放自由行城市,可直接向當地旅行社申請即可。若為以下所列城市之外,展商來台簽證辦理請洽大會展商服務部。

北京、上海、廈門、天津、重慶、南京、廣州、杭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深圳、瀋陽、鄭州、武漢、蘇州、寧波、青島、石家莊、長春、合肥、長沙、南寧、昆明、泉州、哈爾濱、太原、南昌、貴陽、大連、無錫、溫州、中山、煙臺、漳州、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舟山、惠州、威海、龍岩、桂林、徐州等共47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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